泰禾集团因未能按期偿债收到两份诉讼状,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

来源:新地产 | 2021-01-05 16:34:44 |

1月4日,泰禾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起诉状》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

其中,《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起诉状》案号为〔2020〕沪74民初1942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向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

据悉,四川信托于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19日期间,分四期向泰禾集团发放了合计40亿元贷款,由泰投投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南京恒祥置业提供抵押担保,由宁波梅山和南京龙润提供质押担保。而后,泰禾集团未能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和利息,四川信托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四川信托主要诉讼请求判令泰禾集团偿付本金39.95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共计47.97亿元;判令泰禾投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南京恒祥置业抵押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判令宁波梅山和南京龙润质押股权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另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案号为〔2020〕浙01民初1944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汇信托”)向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

公告显示,浙商金汇信托于2018年6月25日向上海金闵发放贷款7亿元,由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后,上海金闵未能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浙商金汇信托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浙商金汇信托主要诉讼请求判令上海金闵偿付本金6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共计6.11亿元;判令上海金闵承担律师费及担保费;判令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浙商金汇信托对上海金闵名下的在建工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除上述相关诉讼外,尚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336起,涉及金额17.49亿元,主要为金额较小的商品房合同纠纷及物业合同纠纷。(王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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